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
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